浙江省慈善联合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浙江省慈善联合总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Zhe Jiang Provincial Charity Federation” (英文缩写为“ZCF ”) 。
第二条 本会是由致力于浙江慈善事业的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有关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联合性、行业性、枢纽性、民间性、专业性相统一的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其宗旨是:联合慈善力量,践行依法治善,促进行业自律,开展慈善活动,推动慈善发展。充分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助力“两个先行”,全面打造“善行浙江”慈善品牌,奋力推进浙江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争创示范型清廉社会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为浙江省民政厅机关党委,接受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北路83号17幢3-4层,邮编:31001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参与政策制订。深入研究慈善事业发展中面临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及时反映各类慈善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订和完善慈善法规政策。
(二)开展慈善募捐。建立、筹募和管理专项基金及各类慈善基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
(三)参与赈灾救助。协助和受政府委托开展救灾振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生产、储存、发放赈灾物资。
(四)开展公益援助。开展助老、恤孤、助医、助学等各种救助活动,参与和推动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资助和兴办各类慈善实体,促进社会福利社会化。
(五)开展志愿服务。组织省内义工(志愿者)队伍,开展各类慈善公益活动,建立义工(志愿者)服务激励机制,推动义工(志愿者)服务制度化、规范化、生活化。
(六)弘扬慈善文化。在全社会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倡导平等、互助、博爱、共享的现代慈善价值观,树立助人悦己、乐于奉献的精神风尚。
(七)维护会员权益。加强慈善界和其他行业的沟通,及时向政府部门、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声,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协调会员关系,促进公平竞争。
(八)推动跨界合作。推动建立慈善组织、企业、政府、媒体、学界等各领域的合作伙伴关系,为慈善行业可持续发展集合社会资源。
(九)开展评估激励。总结推广各地慈善工作经验,依法开展行业评估和激励工作,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相关展览、展示活动。
(十)开展专业培训。面向社会各界和慈善领域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普及慈善知识和技能,培养优秀行业人才,提高慈善工作者和义工(志愿者)专业素养。
(十一)促进合作交流。加强省内慈善组织与国内、国际同行间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先进经验、技术和优秀服务项目,推动浙江慈善事业与国际国内接轨。
(十二)推动行业自律。推动制订和实施各类行业标准,加强诚信建设,推进行业公开透明,维护行业秩序。
(十三)提供专业咨询。开展政策理论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为社会各界和慈善领域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
(十四)开展行业监督。加强省内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慈善活动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十五)承办政府部门、会员和其他机构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慈善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本省领域内的慈善组织以及致力于慈善事业有影响力、有代表性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媒体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在慈善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相关政府部门代表,应邀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六)接受本会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1年以上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或触犯法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全体理事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根据会长提名,增补或者调整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决定其他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处的工作;
(十二)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三)审议和决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工作规则是:
(一)理事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二)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四)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时,应委托他人参会发表意见或作出表决,或者在规定时间内就有关议题写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弃权;
(五)列席人员须经会长或秘书长同意方可列席,无表决权;
(六)理事会会议纪要应印发全体会员;
(七)召开理事会议,原则上应提前10天通知;
(八)做好会议出勤情况的统计工作;
(九)理事因故不能到会,须正式请假;
(十)理事连续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十一)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全体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审议和决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工作规则是:
(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二)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四)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时,应委托他人参会发表意见或作出表决,或者在规定时间内就有关议题写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弃权;
(五)列席人员须经会长同意方可列席,无表决权;
(六)常务理事会议纪要应印发全体理事;
(七)召开常务理事会议,原则上应提前10天通知;
(八)做好会议出勤情况的统计工作;
(九)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须正式请假;
(十)常务理事连续三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或会长专题会议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专题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会长办公会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会长专题会议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秘书处工作规程;
(三)讨论决定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任;
(四)研究日常工作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慈善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遵守任职准入、从业禁止、任前审核审批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代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全面领导本会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必要时召集副会长开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协助会长领导本会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向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管理各内设部门,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六)组织编制本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经理事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七)组织起草各项管理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可以设立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不是独立法人,其工作应接受本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三十三条 慈善项目包括一般性慈善项目和定向慈善项目。
第三十四条 一般性慈善项目由本会秘书处提出实施方案,经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同意后立项。定向慈善项目经捐赠方与本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捐赠协议后立项。
第三十五条 项目操作流程:
(一)接受受助方申报(含第三方);
(二)审核受助方资格(含第三方);
(三)办理受助款项;
(四)适时监督评估受助情况;
(五)适时反馈受助效果。
第三十六条 慈善项目捐赠协议需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慈善款项的金额、用途和使用方式等内容。项目管理费用或运行成本按国家有关规定或与捐赠方约定提取。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的项目档案管理,项目归档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建立规范的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核查、监督和落实。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五至七人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七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四十条 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第四十一条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第四十二条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三条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四条 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五条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开展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管理费用来源于创始基金投资收益、会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协议约定等,年度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也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外包。会计人员必须遵守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五十五条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方能生效。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六十五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意见;本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有关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九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23年7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