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8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随着我国迈入新发展阶段,改革也面临新的任务,必须拿出更大的勇气、更多的举措破除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们要守正创新、开拓创新,大胆探索自己未来发展之路。”
8月26日,在上海紫江公益基金会的支持下,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2020思想峰会在上海召开。来自公益界和关心公益发展的各界人士50余人,围绕“基金会行业与社会资源配置”主题,进行了一整天的思想碰撞。
现将全国人大原内务司法委员会内务室主任、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理事长于建伟在思想峰会上的发言分享如下,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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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慈善法》。图片来源:新华网
这一年来,我感觉到在一家基金会当理事长,不比原来在全国人大搞立法轻松,但这也是一个很好的学习机会。今天听了同仁们的发言,感觉这次来对了,大家的精彩发言不断碰撞出火花来,对我很有启发。
我今天的题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执法检查对公益行业的影响。我讲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重要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有关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的职权有好几十项,简单说,可以用“四菜一汤”来概括。“四菜”即:立法、监督、重大问题决定、人事任免;“一汤”是指代表工作。
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而且越往基层,监督的重要性越突出。对于全国人大而言,立法是第一位的,监督排在第二;到省一级,可能监督的工作量更大一些,立法其次;到基层人大,没有立法资格,它日常的主要工作就是监督。
全国人大的监督主要有七种方式。第一种叫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监督,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等,都要报全国人大备案,备案之后就是审查。第二种是听取审议工作报告及专项工作报告。第三种是审查和批准预算、决算。第四种是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五种是询问和质询。第六种是特定问题调查。第七种是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其中,听取审议专项报告以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简称“执法检查”)是最常用、影响最大的。由此可见执法检查在人大工作中的地位。
*9月9日至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率执法检查组在辽宁开展执法检查。
图片来源:辽宁新闻联播
第二,谈一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执法检查对公益行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刚才说到,执法检查是人大监督工作中最常用、同时也是影响最大的监督形式之一。具体到这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执法检查,它的影响起码有以下几点。
一是通过执法检查宣传慈善法律,弘扬公益文化。人大的执法检查,不管最后能不能解决一些具体的、大家关心的突出问题,有一点作用是肯定的,就是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尤其是全国人大的执法检查,各大媒体和社会都很关注。执法检查组召开的每一次全体会议,媒体都会广泛报道。执法检查组到地方检查,每个组都会带上一两名媒体记者,这些记者的工作就是宣传。而且,人大的执法检查往往是上下联动,比如这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到六个省份检查,同时委托七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检查,加上前期三个省份的调研,基本上覆盖了半个中国。而全国人大的执法检查,又能带动一些地方人大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执法检查。这样一来,加上媒体的宣传报道,可以说整个执法检查的过程就是慈善法律知识宣传普及的过程,也是公益慈善文化传播弘扬的过程。
*8月16日至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春贤率执法检查组赴宁夏就《慈善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图片来源:全国人大微信公众号
二是通过执法检查总结成绩经验,检查存在的问题。执法检查报告通常是“三段论”,第一段是法律实施的基本情况,要从正面总结法律实施有哪些成绩、有哪些经验;第二段是梳理剖析存在的问题;第三段是针对问题提出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四年了,效果是有目共睹的。尽管在有些方面还不尽如人意,但取得的成绩应该充分肯定。想想四年之前的公益慈善是什么样,现在又是什么样?有些地方可能大家感觉还不尽人意,但从总体上来讲,我们的公益慈善还是在前进。通过这次执法检查,要把成绩和经验总结出来,并且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现在公益慈善领域确实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要从三个方面看,第一,政府监督管理和促进发展方面有没有问题;第二,我们公益组织、慈善组织自身有没有问题?第三,整个社会公益生态现在有没有问题?我想这三个方面都是有问题的。通过这次检查,我们就是要把一些突出的问题找出来。
三是推动这些问题的解决,同时完善我们的法律制度。查找问题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不管是监管方面的问题,还是慈善组织自身的问题,还是公益生态方面的问题,都应引起重视,通过执法检查,督促改进执法工作,优化法律实施的社会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总体上是一部良法善法,但是任何法律从通过那天起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我们国家的法律是这样,其他国家的法律也是这样。因为立法的过程,就是各种观点、各种力量交流互动,最后相互妥协、找出最大公约数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经过四年的实施,也暴露出一些不足。通过执法检查,发现法律自身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修改完善提供根据,也是执法检查的一个重要考虑。
*8月24日至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春贤率队到浙江就《慈善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图片来源:光明日报
第三,积极建言献策,助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执法检查取得成效
首先,我们要充分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重要地位以及执法检查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地位是什么样的?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按照《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从2017年到2020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包括《民法总则》《宪法修正案》《监察法》《外商投资法》和《民法典》,这些都是关系国计民生、改革开放等重大议题的基本法。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有270多部,其中绝大部分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从这就可以看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特殊地位。多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仅选择6部法律开展执法检查,今年检查的6部法律中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可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贯彻实施是非常重视的。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于7月下旬至9月初开展《慈善法》实施情况执法检查。
图片来源:黑龙江人大网
今天在座的都是这个领域的同仁,积极地参与执法检查,积极地建言献策,促进这次执法检查收到实效,这是我们的责任,同时也是我们发声的一个机会。大家有一些苦衷,借这个机会也可以发发声。但发声也有一个方法问题。我原来长期在体制内工作,我认为,我们要发声,并且能够让政府听得见,产生效果,就要掌握八个字,即:客观、辩证、理性、有度。
客观、辩证,就是说我们看问题、反映问题不能凭主观好恶,不能抓住一点,不及其余,而要客观全面,实事求是,辩证地来认识问题。这里面也有个换位思考的问题,我们有我们的考虑,监管部门也有监管部门的考虑,你也要站到他们的角度去思考问题。我们要理解他们,当然他们也要理解我们,要换位思考,客观辩证。
理性、有度,说的是我们考虑问题、反映问题,得考虑效果,要冷静,同时还要有度,不能走极端、绝对化,不要自己认为什么事重要就把它说得无以复加。国家有国家的大局,党和国家要考虑整个大局。我们这一领域只是大局中的一部分。我们在反映问题、提出意见的时候,在谈自己重要性的时候,也得有度,不然的话会产生逆反心理。监管部门对我们管得太严了,我们会“逆反”;那么如果我们反映意见的时候过头或者偏激,也会引起监管部门的“逆反”。说到如何构建良性互动的政社关系,我觉得要向潘江雪理事长学习,她作为一家“野生”的公益组织的负责人,现在能成为上海市政协委员,她为了反映草根组织的呼声,搞了“听潮会”,把政府有关部门的同志约过来沟通交流,不容易。她有她的道,值得我们学习。
*8月11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慈善法执法检查第一组来到北京爱的分贝公益基金会开展执法检查。
图片来源:北京爱的分贝公益基金会微信公众号
这次执法检查我们要发声,要反映我们的问题,反映我们的诉求,那么这次会议的主办方能不能把大家的意见梳理一下,集中起来,认真地加以研究,反映1-3个突出的问题。我们如果通过这次会议把这些问题反映上去,并能够引起执法检查组乃至常委会的重视,最后督促国务院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这次会议就没有白开。
我原来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后来新成立社会建设委员会以后,我所在的内司委内务室整建制地划到社会建设委员会,更名为社会事务室。这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执法检查,具体业务工作就是这个室在具体操作。利用这个渠道,还可以反映一些情况,我愿意当大家的“传声筒”。
谢谢大家!
*于建伟,全国人大原内务司法委员会内务室主任、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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