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21年第20号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124号通知”)。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新政策,杭基会特别邀请会员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博士张健带大家一起来看看,2021年第20号公告增加了哪些新内容,和财税〔2009〕124号通知相比又有哪些新变化?
一、2021年第20号公告的基本结构
2021年第20号公告共十五条,较财税〔2009〕124号通知增加了三条。从逻辑结构上看,2021年第20号公告分为7个部分:
1.第一条:基本规定。
2.第二条、第三条:对公益慈善事业、公益性群众团体的概念界定。
3.第四条至第七条:群众团体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确认程序、报送材料、有效期。
4.第八条至第十一条: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情形和程序。
5.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及捐赠额的确认。
6.第十四条:信息公开。
7.第十五条:执行日期及过渡安排。
二、2021年第20号公告有哪些变化
相对于财税〔2009〕124号通知,2021年第20号公告主要有以下变化: 01.基本规定的表述调整 “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更有概括性,可以适应相关税法规定的调整。 02.扩大适用范围 将“公益事业”调整为“公益慈善事业”,范围边界为《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或者《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① 扶贫、济困;② 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③ 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④ 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⑤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⑥ 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03.严谨界定“公益性群众团体”概念 包括: 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已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04.明确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范围 包括: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群众团体; 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群众团体; 尚未取得或资格终止后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 05.公布名单操作细化 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同时,为方便纳税主体查询,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 06.明确申报相关内容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报送材料时间明确为申报年度的6月30日前,同时将“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报告”调整为“申报前3个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的纳税审核报告(或鉴证报告)。” 07.捐赠票据 捐赠票据不再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08.规定是否可重新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 情形 ① 公益性群众团体前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低于70%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② 公益性群众团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被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违反规定接受捐赠的,包括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条件、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捐赠等情形; •开展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 •在确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该受益人与捐赠人或公益性群众团体管理人员存在明显利益关系的; •受到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 ③ 公益性群众团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09.明确有效范围和期限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10.调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取消程序 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自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本通知第八、九、十条规定情形之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对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由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资格名单公告。自发布公告的次月起,相关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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