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慈善之声(四)
来源:中国慈善联合会 发布时间:2022-03-14

编者按:3月的北京,春光明媚,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拉开序幕,来自各地各界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肩负百姓重托,齐聚北京,共商国是。今年的《两会慈善之声》也如期而至,请随中慈联的视角,来看看今年两会关于公益慈善都有哪些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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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敏洪:鼓励公益慈善组织牵头构建精神疾病疗愈第三系统

(全国政协委员、新东方董事长)

俞敏洪建议尝试鼓励公益慈善组织,牵头建立第三个系统——社会支持系统。社会支持系统可以在很多方面发挥作用,弥补现有医疗系统和心理咨询系统的不足。社会支持系统可以帮助家长缓解焦虑,改变认知,为自己的孩子找到疗愈方向,放弃对孩子的控制,学会允许、接纳、肯定,给孩子自由选择的空间。比如,给孩子们安全感,让孩子愿意自救,给孩子们创造一个人际链接的场域,让他们学会寻求团体支持等,这些都是公益慈善组织大有可为之处。

丁洁:建立罕见病慈善专项医疗救助基金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儿科教授、北京医学会罕见病分会主任委员)

丁洁说,由全国罕见病学术团体主委联席会议牵头进行的民意调查显示,97%的受访者认为政府应该监督引导慈善组织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76%的受访者认为慈善救助重特大疾病和罕见病患者,最好的方式是善款直接进入患者就医支付过程。

对此,丁洁建议,动员企业或各类经济实体定向捐赠,建立省级罕见病慈善专项医疗救助基金,主要解决医保药品目录外的罕见病高值药品支付问题,促进慈善救助成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专项医疗救助基金的建立,需政府部门、慈善机构、企业等共同协商,制定救助疾病目录、药品目录和救助力度,并建立工作制度和机制,明确钱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是否进入患者就医的支付账户等操作方法和细节。

方来英:纳入多方社会力量为大病患者及家庭“兜底”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医院协会副会长)

方来英表示,要关注一般的医保政策解决不了的大病比如罕见病治疗问题。比如现在有很多异地就医社会救助的“小家”“小厨房”,其实也映射出一个资源不均衡问题。大量大病患者包括罕见病患者的治疗出口在北上广等大城市,但是这些病人在大城市,人生地不熟、各种生活花销,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

方来英建议,国家应建立完善针对重大疾病包括罕见病的特殊救助机制,团结纳入更多国家、社会乃至个人力量,尽可能为大病患者及家庭“兜底”。其次,社会慈善团体作为多层次医疗救助的重要补充力量,也应该通过标准化路径推动解决自身领域中依然存在的安全性问题、筹资问题、审计问题,以及服务问题等等,提高人民信任度也能更好为患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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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苏、奚美娟:建议在演出场所开设无障碍专区

(王苏: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戏剧学院表演系教授)

(奚美娟: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文联副主席、上海市文联主席、上海话剧艺术中心国家一级演员)

王苏发现,尽管目前有些影院设有无障碍专场,但这依然无法满足残疾人的精神需求。“一来是专场频次较低,二来是残疾人同样有和家人、朋友一同观看演出的社交需求。”

对此,王苏和奚美娟建议:第一,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大型城市,有针对性地选择几个试点剧场和电影院,设立“无障碍专区”,可容纳一定数量的位置供残疾人观摩戏剧或者电影。第二,盲人观摩戏剧或者电影,可以给他们安排比较后区或者侧区的角落,通过佩戴耳返设备,即通过同声传译的“口说影像”来“听电影”“听戏剧”。第三,聋哑人观摩戏剧或看电影,可以看到影像,但听不到声音。建议在规定的区域摆放一个视频播放机器,或者邀请一位手语示范者用手语在现场示范,这样他们就可以通过手语辅助,完整地理解戏剧或影片。第四,在剧场或者电影院增设就业机会,让接受过语言培训的毕业生或者语言类从业人员,全职或兼职担任无障碍电影解说、戏剧无障碍解说、手语翻译等工作,进行同声传译、同步手译。


刘入源:激活无障碍环境公益保护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江宁镇长江村养羊协会党支部书记)

刘入源表示,这些年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把残疾人、贫困户、军人军属等五类人群作为重点救助对象,让党和国家的利民惠民政策真正落实到百姓最需要的地方。

刘入源介绍,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一个新领域。他希望检察机关进一步探索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司法规律和特点,完善办案机制,不断加大监督力度,激活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保护机制,促进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同时,在丰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公益诉讼作为保障措施纳入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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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进一步扩大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范围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石化湖南石油分公司代表、党委书记)

黄河认为,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较窄,检察机关多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药品安全领域、英烈保护领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且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占比大,案件类型比较单一。

黄河建议,将民事公益诉讼进一步扩展到传统刑事、行政、民事救济困难、救济不足的民生领域。例如自2018年“浙江省宁波市‘骚扰电话’整治公益诉讼案”被纳入《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以来,对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检察公益诉讼社会关切度较高、呼声强烈。这标志着在传统刑事、民事救济困难、救济不足的情形下,检察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基于公共利益保护的新型司法手段有较强现实需求。

他还建议将民事公益诉讼进一步适用于公共卫生安全领域,特别是在疫情常态化管控之下,对于侵犯或可能侵犯不特定多人的健康权的行为,应纳入民事公益诉讼范围。此外,黄河认为民事公益诉讼进一步扩展到特殊群体保护领域。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益保护符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与社会公众联系紧密,具有非排他性、长远性的利益,关系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发展,关注特殊群体保护,以更有“温度”社会环境彰显社会治理的人文关怀。


龚建明:关于加快推进公益诉讼立法的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农工党中央专职副主席)

龚建明建议,一、建立健全检察公益诉讼部门协作与执行落实机制,提升和彰显公益诉讼制度效能。二、继续推进相关单行法单设、增设公益诉讼条款,逐步拓展公益诉讼办案领域和范围。三、加强公益诉讼立法研究,尽早启动检察公益诉讼单行立法工作。当前,启动公益诉讼单独立法已具备充分的实践基础与理论准备。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研究,并将制定公益诉讼法纳入十四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以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益诉讼制度行稳致远、有法可依。


刘蕾:建议赋予检察公益诉讼足够的调查取证权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同江市街津口赫哲族乡政府副乡长、渔业村副主任)

刘蕾表示,建议赋予检察公益诉讼足够的调查取证权。当下,互联网领域案件证据更易灭失,专业技术性强。比如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最高检明确要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标准参照刑事立案标准。高标准高质量的案件办理需要及时固定详实的证据,而未被赋予刚性调查核实权的检察公益诉讼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常因调证困难影响检察建议的实效性。确保检察机关充分享有并运用好调查取证权,是确保行政公益诉讼相关工作有序推进并具有实效的前提性和基础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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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碧灵: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治理的活力

(全国政协常委、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

潘碧灵指出,当前政府部门对社会力量的参与缺乏统筹与监管,存在职责不明、管理薄弱等问题,难以保障社会力量在参与、监督和服务环境治理过程中的公平性、全面性。潘碧灵强调,当前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治理的渠道还不够畅通,反馈机制有待健全,参与程度有很大潜力待挖掘。此外,社会组织自身能力不足也导致其在面对专业事物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当前各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治理的路径较为传统,创新性不够,组织间各自为阵,互动合作不够,参与模式也不够开放。潘碧灵认为,要把参与环境治理的各社会主体“管”起来,引导与监管各社会力量规范有序参与环境治理;要让参与环境治理的各社会组织“多”起来,通过建立平台、健全机制,吸纳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治理;要让参与环境治理的各社会力量“强”起来,不断提高社会组织自身能力与业务水平;要让参与环境治理的各社会单元“活”起来,加强社会力量之间的互动与合作交流,形成优势互补的共赢局面。潘碧灵还建议,各部门可进一步完善政策与机制,促进社会主体的能力提升,如成立生态环境相关社会组织“服务协会”或“绿色联盟”,制定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治理技术和行为规范,建立健全行业自治自律机制;整合各部门在信息资源、优惠政策、人才引进、宣传推广等方面的支持力量,孵化、培育与支持一批有优势、有能力、有技术、有责任的社会机构做大做强,形成品牌。

张雪樵:提升公益保护监督质效

(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雪樵介绍,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活动一周年来,共办理生态环境和食药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22345件,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的水源地面积87.34万亩,督促清除处理违法堆放的各类生活垃圾385.17万吨,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33.03万千克。针对山东、江苏、河南、安徽交界处的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严重问题,最高检直接立案办理。张雪樵表示,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检察跨区划管辖协作机制,加大环境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力度,积极办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硬骨头”案件。在公益诉讼新领域拓展方面,张雪樵特别指出,检察机关在深化法定领域案件办理的同时,还对文物和文化遗产、个人信息、特殊群体、反垄断等领域进一步深化探索,办理了大量关涉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益诉讼案件。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加大在网络空间治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探索力度。

刘红宇:建立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当前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仍然主要以事后救济、损害控制为主,绝大部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都是发生在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已经实际发生、甚至环境危害行为已经结束之后。”刘红宇表示,究其原因,主要有“三难”,立案难、举证难、认定难。刘红宇建议,从立案标准、受案范围、举证责任以及对损害结果的认定等方面增加对于预防性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定,以满足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件的办案要求,推动预防性公益诉讼尽快落地。刘红宇表示,对检察院来说,最重要的是观念的转变和认识的提高,同时要配备公益诉讼专业人才队伍,可借用“外脑”,建立一支广泛社会参与的专业队伍,为检察院公益诉讼提供专业支持和信息支撑。建立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机制,是检察机关对更好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探索。

责编:史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