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丨《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作者:史历 发布时间:2020-11-18

为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助推信用浙江和清廉浙江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作政策解读如下:

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包括哪些?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不良信息、荣誉信息和其他信息。

·基础信息是指反映社会组织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

·年报信息是指社会组织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行政检查信息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

·不良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服务承诺或其他相关规定,对社会组织信用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失信行为信息。分为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

·荣誉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获得的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授予的表彰奖励、荣誉称号等。

·其他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及有效期限、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与社会组织信用有关的信息。

社会组织“红黑灰”名单是指什么?

“红名单”是指因诚实守信行为受到表彰、奖励和扶持的社会组织名录。

“黑名单”,即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是指各级政府部门运用监管手段,根据社会组织在日常活动过程中出现的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对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管理的名录。

“灰名单”,即活动异常名录,是指存在不良行为或者处于非正常活动状态,但情节严重程度尚未达到移入黑名单的社会组织名录。

社会组织出现哪些情形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

(二)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

(三)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

(四)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五)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六)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七)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社会组织信用评价是指什么,包含哪些评价指标?

基于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由省公共信用工作机构牵头建立公共信用评价体系,对社会组织的公共信用状况作出综合评价。其中,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特定社会组织群体,如行业协会,依据其组织特点单独建立信用风险评价(预警)机制。

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经济行为、遵纪守法、社会责任、荣誉记录五个方面。行业协会信用风险评价内容,在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内容基础上,增加运作机制、内部管理、服务收费、行业自律四个方面。

社会组织被列入失信清单或信用评价低的,会有哪些惩戒措施?

对列入“灰名单”、信用评价等级较差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财务审计和行政检查力度,适当提高双随机抽查频率;

·开展负责人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对已经取得评估等级且未到期的社会组织,作为降低或取消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

·实施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

对列入“黑名单”的社会组织和信用评价等级为差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上述所列举的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限制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或委托事项;

·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不享受资金资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

·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实施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

现《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暂行办法》主要的差别是哪些?

与《暂行办法》相比,此次修订的变动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一是为形成完整的信用信息工作体系,将原有《暂行办法》、《信用信息应用通知》和《黑名单管理办法》内容进行整合。

二是对应国家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的定义,根据我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黑名单和灰名单,并根据浙江实际增加对社会组织未参加年检的列入情形,同时增设红名单(守信清单)管理制度。

三是根据国家关于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工作要求,增加社会组织领域信用评价相关规范。

点击此处查看《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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