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2016年2月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以下简称《意见》)。为抓好《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见》出台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分别对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做出决策部署。国务院连续三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为重点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意见》的印发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体现。《意见》是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为切入点的第一份系统性地明确未成年人保护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的国务院文件,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制度创新,为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遵循。贯彻实施好《意见》,对于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民政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意见》出台的重大意义,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上来,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按照全国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发挥牵头作用,履行部门职能,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意见》贯彻落实,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落地生根,见到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准确把握民政部门的职责要求
《意见》紧紧抓住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针对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和健全救助保护机制等重点环节,提出了系统性的顶层设计和有针对性的政策安排,明确了家庭、政府及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力量的职责任务。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深入理解《意见》规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准确把握民政部门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的职责要求。
一是承担牵头组织职责。提请地方党委政府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脱贫攻坚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大局,协助地方党委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推动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主动加强与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必要的关爱保护工作经费保障,加强关爱保护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二是做好统筹协调工作。配合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强制报告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处于困境中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共同做好家庭监护情况调查评估、救助帮扶、监护干预等工作。加强与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中小学校的沟通协作和资源整合,实现家庭、学校、社区、社会关爱的统筹、协调、可持续的联动。通过孵化培育、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和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深入村庄、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会同相关部门深入解读宣传《意见》精神,及时总结推广成熟工作经验。
三是发挥督促指导作用。通过政策指导、技术支持等方式,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摸底排查、定期走访、重点核查、家庭监护监督等工作。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和政策培训力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切实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主动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基层政府、基层组织的责任落实、协作配合、实际成效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及时掌握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是落实兜底保障职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主动发现报告处于生活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或协调公益慈善力量提供关爱帮扶,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解决实际生活困难。指导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时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无人监护或遭受监护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做好临时监护照料工作。依法开展家庭监护干预工作,运用法律手段保护遭受监护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确保其得到妥善照料监护。
三、扎实做好贯彻落实《意见》的重点工作
(一)协助地方党委政府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或方案。发挥参谋作用,认真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有效做法,协助地方党委政府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或方案,进一步完善政策规定和保障措施,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确保关爱保护措施因地制宜、切实可行。实施意见或方案要强化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政策措施的有效衔接,区分情况和类型,因人施策、按需帮扶,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有效关爱。要着眼长远,在加快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中,从根本上逐步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
(二)推动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协助地方党委政府在今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力量资源统筹、信息沟通、工作协调和优势互补,形成各司其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认真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民政部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42号)要求,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将摸排数据、教育事业统计和学籍系统中农村留守儿童数据、公安机关户籍数据进行比对核实,把底数摸清,情况搞准,并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形成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为细化完善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引导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力量实行精准关爱保护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四)加强基层关爱保护工作能力建设。加强县(市、区、旗)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并完善相关设施设备,创造条件推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转型升级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探索通过设置公益岗位、聘用专业社工、吸纳志愿者、灵活用工等途径,充实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乡镇(街道)和村(居)的关爱保护工作力量。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按照使用宗旨安排彩票公益金支持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四、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已经开展近三年,实践探索了监测预防、发现报告、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工作机制,积累了一定的成熟经验和有效做法。《意见》总结、应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经验,全面把握新形势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特点,依法设计了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环节在内的救助保护机制,要把这套机制逐步覆盖到所有未成年人。今年全国“两会”审议通过的“十三五”规划纲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列为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各地要以贯彻落实《意见》为契机,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在政策措施、保护机制、服务体系、工作力量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统筹衔接。
各地要将贯彻落实《意见》和全国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进展情况于6月底前上报民政部。
民 政 部
2016年4月27日
联系人:社会事务司吴越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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