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通知
来源:省民政厅 政策法规处 发布时间:2016-01-28

浙民民〔2016〕20号

关于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制度改革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函〔2015〕468号)要求,全面推进浙江省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社会组织统一代码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组成部分,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制度改革的总目标是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代码制度,实现管理从多头到统一转变、资源从分散到统筹转变、流程从脱节到衔接转变,为转变政府职能、提升行政效能、减轻法人和其他组织负担奠定基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主动沟通,加强信息化保障,协同推进,形成合力,共同解决统一代码制度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按照国发〔2015〕33号文件的要求贯彻落实到位。
二、精心组织实施社会组织统一代码制度改革

(一)全面实施社会组织统一代码登记制度。按照国发〔2015〕33号、民办函〔2015〕46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将原由民政部门核发的法人登记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统一改为由民政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后,社会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二)社会组织统一代码制度改革的适用范围。本次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适用于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三)社会组织统一代码制度的实施时间。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成立、变更及换证社会组织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各地要统筹做好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尽快完成现有登记模式向社会组织统一代码制度下的“三证合一、一证一码”登记模式过渡。

(四)实施社会组织统一代码制度过渡期。根据国发〔2015〕33号文件精神,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社会组织统一代码制度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社会组织原来持有的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可继续使用;各登记管理部门应尽快完成以原组织机构代码为主体标识码的统一代码的证书换发工作。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办理相关业务,原来核发的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失效。

(五)“一窗受理”、“一套表格”要求。各地应确定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组织综合受理窗口为办理实施统一代码制度的社会组织登记窗口。办理成立、变更及换发证书的社会组织应到登记窗口提交相关业务申请材料,无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申请材料。

(六)社会组织注销、变更提交的清税证明。社会组织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办理跨省、市、县(市、区)的住所变更登记时,需先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清税手续,并持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到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七)收缴原发证书。社会组织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换证手续时,应当向民政部门交回原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原证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刊报样。社会组织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后,原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失效。

(八)统一信息共享。要依托政务服务网统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全省统一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开展统一代码信息的交换共享。登记机关在法人登记证书发放完毕后,向质监、税务部门推送有关信息。在全省统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成前,各级民政部门发放统一代码后,将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变更情况、注销信息实时推送给质监、税务等部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会同登记管理部门建立统一代码重错码核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赋码和信息回传情况。

(九)统一代码的发放及管理。省民政厅对民政部分配给浙江省的代码资源进行统一管理,根据各地实际使用量以地市为单位动态分配码段(第一次分配量以五年够用为依据),同时将各地市代码使用情况定期汇总,确保能及时掌握全省代码使用情况。

三、做好社会组织统一代码制度改革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民办函〔2015〕46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积极做好社会组织统一代码制度改革的有关工作,推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强化统筹,建立由地方政府主导、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切实保障改革所需的人员配备以及财力、物力和技术等,确保统一代码覆盖所有社会组织。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建立协调机制,及时研究信息交换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信息交换及时准确。民政部门要做好新规范的培训、升级改造相关业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提醒告知等工作任务;发展改革部门要协助做好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以及统一代码信息的归集和共享工作;质监、税务部门等要做好本部门业务系统、工作流程、工作制度以及平台对接的调整与衔接工作。

(三)加强社会宣传。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向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社会组织统一代码制度下的“三证合一、一证一码”登记模式,加大对改革内容的政策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21日

责编:范耀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