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应用的通知
浙民民〔2015〕209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应用,构建社会组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应用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归集和完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
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归集和上报,确保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认真归集完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生成和获取的社会组织信用记录以及有关评价社会组织活动情况的各项信息。按照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荣誉信息、失信信息进行分类,建立专门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档案库。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格式进行汇总,以市为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的信用信息上报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二、进一步加强对守信社会组织的激励
(一)依法在社会组织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应用信用信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社会团体、基金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各级民政部门在初审时要积极应用社会组织的年检结果和评估等级。对于年检、评估结果符合规定条件以及其他条件的,及时予以资格初审通过。
(二)推进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优先承接职能。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将政府事务性、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优先向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转移。对于评估等级较高、购买服务完成情况良好、在本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公信度和声誉的社会组织,要简化申报程序,依申请直接编入目录。
(三)推进扶持资金向评估等级较高的社会组织倾斜。省级财政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优先对评估等级在3A级以上的社会组织予以公益项目资助。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安排各类项目资金和支持政策时,同等条件下,向获得较高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倾斜。
(四)推进信用良好社会组织优先评奖评优。在开展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时,对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社会组织予以优先考虑,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获得评估等级5A的社会组织参加各类表彰和奖励。根据《浙江省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申请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具备最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最近三次年度检查为合格,或者最近一次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的条件。
三、进一步加强对失信社会组织的约束和惩戒
(一)对失信社会组织限制参加等级评估。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规定,上年度未参加年检、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以及上年度受到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不得参加评估。
(二)取消失信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于年检不合格、最近一次评估等级低于3A、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社会组织,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三)对失信社会组织限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对于未参加年检或者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基本合格”、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中存在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社会组织,将其从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中删除。
(四)对失信社会组织实行评奖评优禁入。在推荐参加评奖评优时,对于具有失信记录的社会组织不予考虑。
(五)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制度。对有失信行为记录的社会组织,在日常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财务审计和行政检查的力度。根据《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制度,按照省信用办对失信黑名单信息填报要求进行整理,向社会公布,公布期限为1年,记录期限为3年。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社会组织,将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金扶持、评奖评优等领域,实行全面禁入。
四、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宣传
广泛宣传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对守信社会组织加强正面报道,对失信社会组织予以披露和曝光,推动各部门更加重视社会组织信用,社会各界更加理解社会组织信用,引导社会组织更加珍惜自身信用。引导社会组织健全完善信息公开制度,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提升社会组织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整体公信力。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总结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应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做法和经验,整理典型案例,及时向省民政厅报送。同时,积极向社会广泛宣传推广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应用成果,努力营造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良好社会组织发展氛围。
浙江省民政厅
201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