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浙民助〔2015〕147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0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乡镇政府与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充分发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加强政策宣传,履行受理申请和主动发现责任,开展调查核实,对群众的申请不得拒绝受理。同时,要努力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作用,即协助做好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协助做好申请审核审批、协助做好动态管理、协助做好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协助做好救助政策宣传,但村(居)民委员会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决定。
二、规范申请材料
社会救助申请,应当严格贯彻“简政”、“便民”要求,需要困难群众提供的材料限定在“必需”范围内,防止过多过滥。政府部门能够通过核对平台查证,或者实地入户走访能够掌握的信息,不要让困难群众提供繁琐的证明材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全省统一规定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及填写后的申请表(与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合一)。
三、准确实施社会救助审批
各地应当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第9条“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规定,准确领会最低生活保障是“最后一道安全网”的功能,对本地最低生活保障审批中的一些具体规定进行清理、审查,凡是不符合的,一律停止执行。不能简单地以具有劳动能力或有成年子女,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轿车、第二套住房,以及受过刑事处分、道德有瑕疵等理由不给予批准,应按《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对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定计算,从而进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认定。
四、下列情形不再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实际未就业的下列人员,不再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硬性计算收入,也不得硬性规定必须就业:
1、患病家庭。家庭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照护人员1人不计。
2、单亲家庭。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的困难家庭,照顾人员1人不计。
3、妇女。在怀孕、哺乳或照顾2周岁以下婴儿期间不计。
4、归正人员。归正3年内不计。
五、下列情形在计算收入时应当酌情扣除
1、低保家庭成员首次就业或者自主创业的,12个月内不计算收入;12个月后计算收入时,可扣除其就业、创业成本。
2、非共同生活的子女属于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以及家庭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不计算其赡养能力,主要承担精神赡养。
3、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审批时不应考虑其是否具备劳动能力。
鉴于因病致贫问题较为突出,11个市可以选择一个县(市、区),就因病维持基本医疗的家庭刚性支出过大,长期影响基本生活,其刚性支出在家庭收入中扣除问题进行试点。
浙江省民政厅
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