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民助〔2010〕239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10〕1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作如下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今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起,将全省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500元、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户纳入农村低保救助范围。目前,农村年低保标准低于2500元的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在2011年一季度完成调标工作,并认真做好受理、审批等工作,及时把符合条件的农户纳入低保。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群众增收行动计划2010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84号)明确要求,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确保低保对象每人每月最低救助(补差)金额不少于60元,以县为单位平均救助金额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请各地按照省政府文件精神,抓好落实。
上述要求,将作为明年省厅对各地的考核指标。
浙江省民政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发〔2010〕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自《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政等部门积极推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在全国普遍建立并顺利实施,保障范围稳步扩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农村基层工作力量较为薄弱等原因,农村低保工作发展还不平衡,部分地方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重视和解决基本民生问题的决策部署,强化政策意识,推行科学管理,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推进全国农村低保工作水平迈上新台阶,提升农村低保制度的实际效益,为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二、目标任务
规范农村低保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任务是: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问题;将农村低保规范化建设列入各级民政部门的重要工作日程,加紧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和操作程序,强化保障措施,进一步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农村低保制度的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三、规范内容
(一)对象范围。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家庭,均属于农村低保的保障范围。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操作,纠正“保人不保户”的不规范做法。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注意防止和纠正随意扩大保障对象范围的做法。解决边境居民、水库移民、失地农民等特殊人员的生活保障问题,应当依靠专门的政策措施,不能不加区别地将这些人员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避免离开低保标准、人为扩大范围而影响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要搞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配合有关部门扶持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发展生产、劳动脱贫。搞好农村低保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分别采取相关救助政策来有效解决困难群众多方面、多层次的困难需求。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保边缘贫困人员的临时性困难,减轻实施低保制度的压力。
(二)保障标准。低保标准是农村低保政策体系中的核心要素,是划定低保范围、核定低保对象和实际补助水平、安排低保资金的重要依据。各地要科学确定低保标准,并切实按照低保标准组织实施。低保标准的确定与调整,首先要经过科学测算。按照既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又与当地财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采取市场菜篮法、恩格尔系数法等方法,合理使用统计调查数据进行测算。其次要经过法定程序。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等部门共同测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和颁布。要避免主观决策或盲目攀比,确保低保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三)资金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7〕106号)要求,根据农村低保对象人数和实际低保补助水平,科学合理地测算资金需求,及时编制农村低保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省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并按照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农村低保补助资金,既要向贫困程度深、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又要体现工作激励因素。要采取措施强化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审核、审批、发放程序。进一步健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受理、调查、审核和动态管理的职责,特别要注意充分发挥驻村干部的作用。个别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可通过行政委托等方式,委托村级组织代为受理申请和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其间发生的法律纠纷依法由委托机构承担。县级民政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审批对象的家庭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县、乡联审联批或网上审批,提高工作效率。推行由国库集中支付,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服务机构直接发放低保金的办法。低保金原则上要采取差额补助的办法,即依据调查掌握的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情况,补齐至当地保障标准。
(五)重点工作环节。
1.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省级民政部门应出台规范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文件,指导市、县制定完善符合当地实际的调查办法或措施,明确调查项目及各项收入情况的测算办法,编印统一的调查表单和操作手册,便于基层工作人员操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对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调查覆盖面要达到100%。调查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包括驻村干部)牵头组织,村级组织工作人员参加,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法实施。申请人应提供家庭经济收入、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分别签字确认调查结论。
2.村级民主评议。村级民主评议要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人员组成评议小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列席会议,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均要签字确认评议结果。村级民主评议不是批准程序,评议结果无论是同意还是不同意,都要将申请人的完整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社会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分别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以及审核审批结果及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经济状况调查及民主评议结论、是否纳入低保与拟给予保障金额的审核(批)意见等。公示信息要真实完整,公示地点应为申请人所在的自然村(组),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机构要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及通讯方式,确保公众能对公示内容进行反馈。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公示内容,应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
4.动态管理。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区分低保对象不同情况,采用分类定期复核办法:对于收入来源比较明确、变化不大、长期贫困的家庭可以实行年度复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群众产生新的异议的对象要缩短复审期限。要根据复查掌握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低保金的手续,及时向社会公示,并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通知》(民办发〔2008〕2号)要求,做好所有农村低保档案材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将规范农村低保工作作为民政工作的重点,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持久地开展农村低保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要积极争取将农村低保工作列入当地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特别是要注意强化县、乡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商,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共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解决基层困难。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统筹考虑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和措施,通过调剂、聘用等多种途径加强基层工作力量,确保每个乡(镇)至少有两名农村低保专职工作人员,并按工作量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做到有人干事、有钱办事。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村委会的指导和监督,通过下派、选聘、委托等方式,确保村委会有专人协助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三)搞好宣传培训。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通过组织媒体宣传、设立固定公示栏等方式,广泛宣传农村低保政策及其实施成效,提高公众知晓率。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使群众了解农村低保政策规定,清楚自己在申请、审核、审批等环节中的权利,主动参与和监督农村低保工作。重视农村低保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推行各级民政部门和基层农村低保岗位培训制度,通过举办理论与实务培训班、研修班,为基层培训高素质的业务骨干,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四)落实监督检查。要经常性地开展对农村低保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资金到位、保障人数、补助水平、规范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并定期通报。要完善谁调查、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要建立举报核查制度,加大对审核、审批、资金发放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查处力度,对群众举报事件,举报一起、查实一起;对违法违纪行为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改进工作作风。各级民政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关心基层,深入基层,办实事,重实效。要加强政策业务指导和法制化建设,重视总结和推广先进工作经验,适时出台政策法规。加快推进低保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的步伐,逐步实现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民政部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