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民助〔2011〕153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资助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是医疗救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把困难群众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关键环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浙政发〔2003〕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浙医改办〔2011〕4号)有关精神,现就我省进一步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以下简称资助参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参保对象范围
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城乡低保家庭,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低收入的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上述困难群众的基础上适当扩大资助参保对象范围。
二、资助参保经费来源
当地财政负责筹集资金,专项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资助参保经费不得挤占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三、资助参保程序
民政部门负责确定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城乡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人员名单。当地政府自行增加的资助参保对象,由这些对象的认定管理机关确定人员名单。民政部门及其他资助参保对象的认定管理机关应及时将有关人员名单提交财政部门确认,经财政部门确认后,将有关人员名单提交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名单后,将这部分对象在信息管理系统内设定为已缴费状态,出具参保凭证并送达资助参保对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资助参保人员名单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结算资助参保费用。财政部门将资助参保费用直接拨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工作,涉及民政、卫生、人力社保、财政、残联等多个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工作。民政等部门要认真确定资助参保对象名单,及时提供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录入工作并向民政部门反馈已办理参保人数、参保人员名单、缴费金额等数据,配合民政部门做好资助参保情况统计表和医疗救助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按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付资助参保所需资金。各地要加强相关部门的合作,切实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地市为单位于今年12月31日前报送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联系人:蒋伟红,联系电话:0571—87050213,电子邮箱地址:zjmzsjc@163com。
附件: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情况统计表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