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慈善超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省民政厅 计划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5-06-15

浙民救〔2005〕149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浙江省慈善超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慈善超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慈善超市的建设,提高社会捐助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使其步入规范化、经常化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民政部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超市包括奉献超市、爱心家园、真情超市等,是指以经常性社会捐助站(点)为依托,以解决社会困难群众临时生活困难为目的,以有针对性的募集和发放为主要形式的经常性社会捐助或社会救助机构,是社会捐助和慈善事业结合的重要载体,是新型社会救助体系落实在基层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慈善超市救助的对象是社会困难群众,包括城乡低保户、高于低保标准的边缘户和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其他居民。

  第四条 建设慈善超市要本着“实事求是、科学规划、分类实施、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的原则。

  1、各县(市、区)所辖乡镇(街道)要逐步建立慈善超市,县(市、区)可建立调剂中心。

  2、建设慈善超市要采取连锁方式。乡镇(街道)建立慈善超市,有条件的社区设立分店;也可以几个社区联片建立慈善超市。乡镇可通过固定的慈善超市场所发放捐赠物品,也可采用农村传统集市摆摊的方式,发放捐赠物品。

  3、街道建立的慈善超市一般设在社区服务中心,并有较宽敞场所。

  4、慈善超市内要悬挂服务宗旨、服务范围、服务方式以及联系地址、电话,并挂牌和悬挂统一标识(标识附后)。

  第五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慈善超市的业务指导。县级调剂中心,由县(市、区)民政局牵头负责,依托县(市、区)社会捐助工作站(帮扶救助中心)开展工作。街道(乡镇)慈善超市由民政办公室(科)牵头负责,依托街道捐助工作点(帮扶救助站、基层社会救助综合管理服务机构)开展工作。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创办慈善超市。

  第六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大力宣传慈善超市,通过“捐赠热线电话”、举办“慈善捐赠周”、开办网站、印发宣传单等,培养居民的捐助意识,促进社会捐助工作。

  第七条 物资筹集

  1民政部门统一组织捐赠时提供,或民政部门组织由街道负责接收时提供。一般在超市开张之际组织一次;每年的10月份开展扶贫捐助送温暖活动时,除送往对口支援的兄弟省外,留一部分放在超市。

  2超市开张后,企业或者社会居民自愿捐赠物品、资金,由超市接收登记。该超市范围内社会困难群众不需的物品,经县(市、区)民政部门确认后,可储存或调剂其他超市。

  3政府专门拿出资金或政府协调慈善组织拿出资金,以及社区内企业捐助资金,由县(市、区)级民政部门负责购买物资。

  第 物资接收

  1接收捐赠物品时,工作人员要当场清点,填写清单,确保捐赠帐、物准确无误。

  2清点准确无误后,工作人员当场向捐赠者开具收据、捐赠凭证,及时建立台帐。收据为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记台帐,第三联交捐赠者。

  3接收捐赠物品后,要按规定进行消毒、分类、储存,并标注价格或点数。

  第九条 发放和领取

  1、由民政部门或街道根据当地实际,按困难程度发放储有一定金额或点数的“爱心卡”、“春风卡”等,困难家庭凭“爱心卡”、“春风卡”及“困难家庭救助证”到所在地慈善超市领取相应金额的慈善物品,并在救助卡上予以记录。

  2、老弱病残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可由人代领慈善物品,也可由工作人员为其送货上门。送到后,要在救助卡上予以记录。

  3、慈善超市内物资一般分为三档:一档是最低价或超市价,面向困难家庭;二档是优惠价,略低于市场价,面向辖区居民;三档是“爱心价”,高于市场价,购买商品者等于奉献爱心。二、三档产生的利润用于慈善超市运作。

  4、部分物品可实行限期、限量供应,必要时可上门调查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得重复领取限量供应的物品。

  5、“爱心卡”、“春风卡”应设有使用限制,困难家庭因生活水平提高而退出救助后,不得继续使用,也不得转借他人使用;设定使用年限的,过期自动作废。

  6、领取物品时必须服从慈善超市工作人员的管理,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保管

  1、慈善超市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定期点验库存物品,物品分类放置,确保物品安全。

  2、物品储存室(仓)要保持安全、干净、整齐,严禁将易燃、易爆、易蚀、有毒等物品带入室(仓)内。

  3、建立防盗、防火、防潮、防霉、防蛀等安全措施,配备消防、消毒以及应急器材,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监督

  1、主管部门要对慈善超市管理、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2、定期向社会公布接收、分配、发放以及对过期物品的处理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以及捐赠者的查询。

  3、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审计、财务、监察等部门对慈善超市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职责

  1、礼貌待人,热情接待捐赠者和受益人,佩证上岗,使用文明用语。

  2、负责组织、宣传、发动、指导辖区居民以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社会团体的经常性捐赠活动。

  3、组织辖区低保对象等协助管理慈善超市,其工作时间计入公益性社会服务时间。

  4、协调辖区内单位和志愿者,为经常性捐赠工作义务提供宣传、运输和义工劳动。

  5、负责慈善超市系统的档案录入、定期上报、日常管理及运作,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为老、弱、病、残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责编:范耀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