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下放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
来源:省民政厅 社会组织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5-06-15
浙民民[2013]151号
各市民政局,义乌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精神,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经民政部同意,决定从2013年7月1日开始,向各设区市民政局和义乌市民政局下放由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民政局和义乌市民政局登记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市级或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二、各设区市民政局和义乌市民政局可承担业务涉及民政领域的非公募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对不涉及民政领域的非公募基金会,可由设区市政府和义乌市政府相关部门经请示省政府业务对口部门同意委托后,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各设区市民政局和义乌市民政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实人员力量,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工作,并及时向我厅报告相关工作情况。《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向温州市民政局下放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浙民民[2012]227号)于2013年7月1日起不再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
2013年6月18日
责编:范耀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