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民民﹝2013﹞226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发改委(局):
为切实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39号令)、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12〕529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民〔2009〕18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对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提出了明确要求,社会组织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是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对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提升社会组织能力、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是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不仅是提升社会组织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在要求,更是促进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互动合作、优化社会结构的重要举措。各地要从事关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思路,改革工作举措,建立科学、高效的评估机制,健全公开、透明的信用环境,有效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积极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一)建立全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架构内建立统一的全省社会组织信用平台,作为“信用浙江”网的“政府、企业、自然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五位一体”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之一。省发改委与省民政厅共同制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收集、整理、入库和发布机制,研究完善数据信息全面性、准确性、安全性的具体措施。将于年底前初步构建全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
(二)归集完善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省发改委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数据库需要,制定统一的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数据比对方式、数据入库方式、数据报送形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权威性。省民政厅将现有的社会组织基本信息、监管信息、评估信息等,按照统一格式和标准,集中汇集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根据完善数据库信用信息的要求,与社会组织联系密切的业务部门,积极主动做好信用信息的收集与报送工作。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归集工作,于2013年10月份启动,12月中旬完成现有信息的归集并制定信息更新的措施。
(三)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本着“互联共享、方便查询、全面公布、积极应用”的要求,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应用工作。坚持边建设、边公布,建立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社会组织与信用平台之间互联互通、联建共享机制,提高应用的全面性和广泛性。社会组织信用评估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及时在“信用浙江”网上公示。做好快捷、方便的查询工作,提高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使用的准确性、及时性和便捷性。
三、切实加强社会组织评估及成果应用
(一)加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力度。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推动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评估,逐步建立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专业指导的评估工作机制。争取明年全省社会组织总体参评率达到40%以上,其中基金会达到60%以上,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类社会团体达到50%以上;到2015年,全省社会组织总体参评率达到60%以上,其中基金会达到100%,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类社会团体达到70%以上。
(二)完善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方法。各地要研究制定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建立评估专业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各地可将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纳入年度检查,作为年检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市、区)获得5A等级的社会组织要报省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复评,各县(市、区)获得4A等级的社会组织要报设区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复评。
(三)加强社会组织信用成果应用。各地要加大对社会组织信用成果的应用,在政府职能转移、项目招投标、委托代理、社会服务、评比表彰等方面,积极查询社会组织的信用记录,建立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准入制度,对获得较高等级的社会组织给予相应优惠待遇。
1、优先资金扶持。省级财政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优先对等级评估在3A级以上的社会组织承接公益项目予以资助。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对较高等级的社会组织予以奖励和扶持。
2、优先承接职能。将政府事务性、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优先向获得较高等级的社会组织转移。各级民政部门率先探索向社会组织转移相关公共服务职能的内容和程序,尽快制定出台政府职能转移目录表,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和委托购买服务等措施。
3、优先评先评优。在开展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时,对评估获得5A、4A等级的社会组织予以优先考虑,未参与等级评估的社会组织不予考虑。对获得5A、4A等级的社会组织,将简化年度检查程序和内容。
四、不断强化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要将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作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民政、发改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在社会组织评估、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和公开、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成果应用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推进任务落实,逐步构建较为完善的社会组织信用体系。
(二)加大保障力度。各地要将评估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队伍建设,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资金、人员等方面的有力支持。
(三)积极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和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提高对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以及社会组织信用体系的认识,积极推进社会组织信用成果应用。
(四)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督查,做好评估知识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成效。要加快培育社会组织评估服务市场,加强对评估服务机构的指导和规范。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