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团体组织活动规则
来源:省民政厅 社会组织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5-06-15

(浙民民〔2002〕16号,2002年2月5日)

  为了加强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管理,规范社团行为,建立健全社团的自律机制、运行机制,促进社团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经本省各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条社团根据章程设立组织机构。社团的组织机构是指社团的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常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条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任期,章程应予以明确规定,每届最长不得超过5年,届满应及时换届。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四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应坚持民主、精干、效能的原则,至少由5人组成,最多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任期应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届满应按规定进行换届选举。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会长)、副理事会(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重要变更事项;(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单位;(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其理事由发起人和捐资人共同协商产生,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条理事会人数较多的社团,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至少5名以上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处理理事会职权的中(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事项。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社团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职责由章程作出具体规定,其任期应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正、副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社团的正、副理事会(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年,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社团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不得由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确需兼任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有关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七条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担任的,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社团成立或换届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会成员名单,应于产生之日起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制订或修订的章程,应于通过之日起15日内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条社团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国家机关不得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团。

  社团不得在核准的活动地域之外发展会员,确因工作需要的,可聘为名誉会员或顾问。

  行业协会一般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十条社团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活动。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在该社团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其法律责任由所属法团承担。

  社团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因工作需要设立代表机构或在其住所地外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须征求设立地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并报请原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十一条社团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事机构、实体单位应当自设立或经有关主管机关核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有变更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二条社团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因其他原因解散的,以及因变更造成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按《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社团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其名称必须冠以社团全称。经批准核定或备案同意的名称,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四条社团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检报告书和财务报表。年检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未予通过的,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书。

  第十五条社团开展以下重大活动,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前7日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活动的时间、地点、议程安排等有关事项:

  (一)成立选举、换届选举或其他造成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动的会议;(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年会;(四)涉外活动;(五)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

  社团开展涉外活动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需要报批的,还应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社团邀请或接受新闻单位为其活动进行宣传报道,应主动向新闻单位出示登记证书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社团主办的内部刊物、公开发行的报刊,应按期及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七条社团应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社团接受国内外各界的捐赠和资助,不得与捐赠方有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违益社团宗旨的交换条件。

  社团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收取会费和有关费用,不得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社团在换届选举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并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社团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向会员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公益性社团如基金会、慈善组织等,接受社会捐赠的,应向捐赠人、社会公众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社团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应当纳税的,须依法纳税。

  第二十条社团的证书、印章、票据和财务凭证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合法使用;因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责任。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社团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有关会议文件、公开出版的刊物、重要的请示、报告及有关部门批复文件,应及时整理归档。档案材料应确保齐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社团应当重视思想建设、制度建设,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专职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当建立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三条社团应当明确所属各组织机构的业务分工,明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制定工作岗位责任制,做到各负其责,分工协作。

  第二十四条社团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参照事业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专职工作人员、兼职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理事会与受聘人员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浙江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1日浙江省民政厅发布的《浙江省社会团体组织活动规则》同时废止。

责编:伍雪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