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省民政厅 社会救助处 发布时间:2015-06-11

浙民低〔2009〕177号

转发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社保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抓紧实施门诊救助和住院定额救助。门诊救助的对象主要是低保、五保、三无对象以及低保标准150%以内低收入家庭中的慢性病患者。门诊救助可以采取按实际产生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设置封顶线的救助方式,也可以采取发放门诊助医卡的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需长期用药的慢性病患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病种,单独设定救助政策,解决他们长期用药难的问题。住院定额救助可以缓解救助对象垫付不起医药费、有病不敢上医院的问题,可以帮助救助对象政府资助参保后能充分享受到医疗保险的补偿。各地要按照浙民低〔2008〕153号文件的要求,抓紧调整政策,开展住院定额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扣除医疗保险补偿和医院的优惠减免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在一定额度内给予全额救助。超出额度的费用按原有的比例实施救助。具体额度各地自行确定。

二、积极开展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开展医疗救助即时结报服务是完善医疗救助程序、提高医疗救助效率的重要环节。有条件的地方,民政部门要积极与卫生、人力社保等部门协调,搭建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一体化的信息管理平台,为救助对象提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的“一站式”服务;条件尚不成熟的地方,要指定定点医院,通过手工操作,实现低保、五保、三无对象医疗救助即时结报,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完善。符合即时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看病,只需支付自负部分,医疗救助部分由定点医院定期统一向医疗救助管理部门结算。

三、加大重大病救助力度。随着筹资水平的增加,各地要加大对患重大病救助对象的救助力度,在原有基础上,根据筹资情况酌情提高救助比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二次救助实施办法,对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负医疗费仍然较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对象,在当年度医疗救助资金结余较多的情况下,给予二次救助。

四、进一步加强资金的筹集与管理。根据省政府公共服务均等化5年行动计划要求,从2008年到2012年,地方医疗救助筹资要从人均6元增加到人均10元。按照每年人均增加1元计算,2009年要达到人均7元。各地要高度重视,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确保年度筹资任务的完成。同时要合理使用医疗救助资金,当年度资金结余率原则上不超过10%;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组成医疗救助资金监督小组,定期开展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请各市民政局于明年3月底前汇总上报省民政厅低保处。明年上半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和省人力社保厅将适时组织一次专项检查。联系人:沈佩玲,联系电话:0571—87050233。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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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范耀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