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省民政厅 社会救助处 发布时间:2015-06-11

浙民低〔2008〕141号

(2008年6月20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浙江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方案

为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推动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31号令)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对象

拥有浙江省户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50%的重度残疾人。

二、保障内容

1、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并按照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低保金)。

2、对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当地的低保标准,全额发放重度残疾人补助金(以下简称补助金),并享受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

三、审批程序

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程序参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进行;收入核定参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申请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无法定监护人且自己不能表达意愿的重度残疾人,可由社区、村(居)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重度残疾人在申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时,当地残联应对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进行审核,需要重新鉴定和核发证书的,所需经费由财政承担。

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审批重度残疾人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前,应先经同级残联审核。

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持证重度残疾人,由当地民政部门发放《重度残疾人救助证》,持证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补助金等救助政策。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民政、残联等职能部门应根据人员变动、收入变化、残疾程度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四、资金渠道

重度残疾人低保金和补助金,按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本方案,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省财政根据各地的经济状况,按照以奖代补的原则,给予适当补助。

低保金和补助金由民政部门统一发放,发放形式和发放周期应相一致。

低保金和补助金从批准当月起计发,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

重度残疾人低保金和补助金数额,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别统计上报。

五、工作分工

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由民政部门会同残联共同组织实施。各级民政、财政和残联部门要建立联席制度,形成合力。

1、民政部门负责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低保证》及《重度残疾人救助证》的发放管理,低保金和补助金的发放工作。

2、残联要做好调查摸底、汇总统计、定时上报工作。并负责残疾等级的鉴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管理及申请对象资格审查等工作。

3、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所需资金的预算和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六、监督管理

各级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要充分运用已建立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残联要将完成情况的数据资料及时录入。省民政、财政和残联将按省政府要求建立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的评估、督导和考核机制,及时掌握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并组织力量对各地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在实施过程中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既实现应保尽保,又严格把关。如发现工作不力导致政策执行不到位,将给予通报批评;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将开展核查并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可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原自行出台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措施应与本方案相衔接。

责编:范耀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