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
来源:浙江省民政厅 发布时间:2014-04-11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

浙民民[2014]70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浙民法[''2014'']42号)精神,经研究,我厅对社会团体登记制度改革及配套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取消对全省性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的审批

成立全省性社会团体应经过名称预登记、成立许可审批、登记备案三个环节。完成社会团体成立许可审批后,方可召开社会团体成立大会。

(一)名称预登记

申请名称预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由发起单位加盖公章、发起人亲笔签名,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发起人情况及身份证明、发起单位基本情况,拟成立社会团体的可行性报告,拟成立社会团体的名称、性质、宗旨和业务范围,拟成立社会团体的会员分布情况。

2、填写名称预登记表。

(二)成立许可审批

申请社会团体成立许可审批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成立社会团体申请书一式两份,内容包括申请报告、发起单位加盖公章、发起人亲笔签名,发起人情况及身份证明、发起单位基本情况及证照复印件,拟任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办公场所证明。

2、社会团体章程草案

3、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申请直接登记的除外)

4、验资报告

5、已联络的拟入会会员名单

(三)登记备案

社会团体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内容包括召开社会团体成立大会的情况及完成的会议议程事项;

2、社会团体成立大会的会议纪要一式两份;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一式两份;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两份;

5、社会团体章程一式四份及电子版;

6、社会团体会费收取标准及财务管理办法一式两份;

7、社会团体会员名单(含姓名、单位、职务、地址、电话)一式二份;

8、社会团体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名单(含姓名、单位、职务、地址、电话)一式两份;

9、社会团体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名单(含姓名、单位、职务、地址、电话)一式两份;

10、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审批文件。离退休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的,提供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批准文件。

二、取消对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

(一)全省性社会团体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民主决策程序,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省民政厅不再受理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不再换发上述机构的登记证书,不再出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刻制印章的证明。

(二)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社会团体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承担法律责任、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社会团体应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三)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四)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团体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五)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下放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权限

(一)县级民政部门可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民民[''2009'']75号),登记成立原籍地为同一省、市、县(市)的异地商会。

(二)县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异地商会,同一原籍地的只能成立一个。

(三)异地商会的名称由登记地行政区划名、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商会三部分构成。

(四)现职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异地商会兼任职务。

浙江省民政厅

2014年4月8日

责编:范耀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