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发布关于遴选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公告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国社会报 发布时间:2024-10-17

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民政部发布公告,按照自愿申请、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遴选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是2024年10月31日。

公告明确,申请指定为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应当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经营或者开展活动二年以上;只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有功能完备的业务系统,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备查验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的能力;已经制定健全的服务协议、求助信息发布规则、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等平台规则文件;已经办理公安机关联网备案手续,并依法开展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安全评估,等等。

公告提出,申请指定为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应当提交关于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申请表》、《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符合《办法》第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说明,并汇编成册,制作目录。

同时,民政部将组建评审委员会,确定拟指定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民政部将确定指定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相关申请材料可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司。

公告全文:

民政部关于遴选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民政部决定遴选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原则

自愿申请、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申请条件

申请指定为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三、申请材料

申请指定为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汇编成册,制作目录):

(一)关于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二)《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申请表》;

(三)《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符合《办法》第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四、有关要求和安排

(一)民政部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是2024年10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请时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其遴选资格。

(三)民政部组建评审委员会,确定拟指定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后,民政部确定指定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五、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58123134

申请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司

邮政编码:100721

民政部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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