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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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救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医疗救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来源:省民政厅 社会救助处 201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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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慈善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依法开展慈善活动。各级慈善组织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开展活动,做到依法行善。要依据法律、法规,制定资金募集使用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保障组织机构规范、高效运行。来源:省民政厅 儿童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处 201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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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社保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来源:省民政厅 社会救助处 201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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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社会服务制度的通知建立健全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社会服务制度。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10条和《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 22条明确规定,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参加工作、生产的居(村)民,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居(村)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会服务劳动。因此,各地要建立健全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社会服务的制度。对凡符合参加公益性社会服务劳动条件,但拒绝履行义务的城乡低保对象,应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来源:省民政厅 社会救助处 201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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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 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简化社会组织成立验资程序的通知申请成立(设立)社会组织的发起人(举办者)可凭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及有关材料,选择就近的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开设临时验资账户,建设银行根据出资人实际申请注册资金(原始资金),出具“社会组织验资证明回函”,供社会组织发起人(举办者)作为验资依据提交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的发起人(举办者)不需再向民政部门提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社会组织经登记后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到开户银行将临时验资账户变更为基本账户。来源:浙江现代社会组织 2015-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