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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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充分发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加强政策宣传,履行受理申请和主动发现责任,开展调查核实,对群众的申请不得拒绝受理。同时,要努力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作用,即协助做好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协助做好申请审核审批、协助做好动态管理、协助做好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协助做好救助政策宣传,但村(居)民委员会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决定。来源:浙江省民政厅 201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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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通知(已废止)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201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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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下发《浙江省社会救助 审批回避办法(暂行)》的通知社会救助审批回避,是指社会救助管理机关与社会救助审批有关的工作人员,或受社会救助管理机关委派或者聘用从事社会救助审批有关工作的人员,在社会救助审批过程中,遇到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应当按规定实行回避。来源:省民政厅 社会救助处 201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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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资助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是医疗救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把困难群众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关键环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浙政发〔2003〕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浙医改办〔2011〕4号)有关精神,现就我省进一步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以下简称资助参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来源:浙江省民政厅 201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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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自《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政等部门积极推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在全国普遍建立并顺利实施,保障范围稳步扩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农村基层工作力量较为薄弱等原因,农村低保工作发展还不平衡,部分地方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工作提出以下意见来源:浙江省民政厅 201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