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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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医疗救助即时结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医疗救助即时结报是指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付费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初审并垫付应救助的医疗费用后,再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当地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定期结算的模式。开展医疗救助即时结报工作,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效率,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医疗救助,切实缓解困难群众垫付不起医疗费的问题,对完善全省医疗救助制度有着重要作用。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来源:省民政厅 社会救助处 201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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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重特大疾病是指病情严重,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治疗费用大的疾病。重特大疾病使一些家庭陷入贫困,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原因。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l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54号)精神,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帮助解决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困难,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来源:省民政厅 社会救助处 201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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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通知为规范我省各类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积极做好企业减负工作,更好地推动社团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政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来源:省民政厅 社会组织管理局 201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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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近几年,我省社会团体发展很快,为我省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已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根据党中央有关文件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对社会团体实行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在社会团体管理工作中承担着大量的职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来源:省民政厅 社会组织管理局 201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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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社会组织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的要求,经试点探索,决定全面开展省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在所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中协助做好评估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等工作。来源:省民政厅 社会组织管理局 2015-06-15